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予以追加被告,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被告应当为共同侵权中的全部共同侵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无法追加被告,或是追加被告需要耗费原告大量的费用的情况,如不清楚共同被告中部分侵权人的姓名与住址,需要追加的被告在其他省份或地区,诉讼周期被迫拖长。
2011年,立法组吸收《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思想,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在实践当中,除非当事人自己申请追加共同侵权中的其他被告,一般法院不会依职权予以追加被告,以免对诉讼资源和当事人时间成本的浪费,在对共同侵权责任人起诉时,也不需要列举出全部的被告,而可以仅起诉部分被告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